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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偷拍女大学生洗澡!该当何罪?

法律经典 2021-07-0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读库 Author 任翕张

作者:任翕张    

来源:法律读库

7月23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


我局在侦办郭女士等人被偷拍个人隐私一案中,发现房东王某某多次未经租住户允许,采取秘密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安装设备进行偷拍,已涉嫌刑事犯罪。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我局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媒体报道,在山西省太原市某高校附近的中铁三局宿舍租住的一名女大学毕业生反映,其室友于18日晚在她们租住的出租屋内发现2部摄像头,随即报警。

“室友在搬动卧室衣柜时,从柜顶处碰掉了一个(摄像头),另一个在正对卫生间的位置被找到。”

被发现的摄像头内存卡为32G,两张内存卡里有超过4000条视频,包括室友们日常生活和大量洗澡的视频,出租屋的房东是山西省文旅厅某处副处长王某某。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不断曝出在宾馆、酒店、出租屋内利用针孔摄像头等设备偷拍的事件。一些偷拍视频还被上传到了色情、淫秽网站,在网上大肆传播,给当事人身心、名誉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损害。

以致于人民日报官微也发问:

“何时能管住隐蔽的摄像头?!”

对于偷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受害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给予何种处罚,广受关注。

一、相对过于轻的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从条文可以看出,偷拍他人隐私,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然而,其处罚的幅度为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多是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处罚力度看,过于轻,与一些严重、恶劣、后果严重的偷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存在一定的不对等性、不相称性。

与偷拍行政处罚相近的是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同样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者相比较,偷拍行为的违法情节以及产生的后果,明显更重一点。

二、难以维护的民事侵权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知,偷拍他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

但对于赔偿的金额,一般依据造成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然而,并不是什么损失都可以算出实际损失的,也不是什么损失都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更不是什么损失都可以用金钱弥补的。

尤其是一些年轻女性的个人隐私生活、部位等被偷拍,一旦被网上传播,将对个人生活、名誉、心理以及整个人生,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将造成长时间、持续性、影响面极广的痛苦。

更何况,很多女性被偷拍了,隐私视频已经被大肆传播了,而自己根本不知道,也不知道到底是谁偷拍了自己,自己应该如何维权!

三、缺少罪名可定的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并没有专门的偷拍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刑罚处罚。

因而,即使王某已经偷拍了几千条,甚至上万条女大学生的视频,包括大量女大学生洗澡,以及其他不可言说、极其隐私的个人视频,也不能单纯依照偷拍的行为,进行刑事定罪处罚,王某某可能仅仅只是面临治安处罚和可能的民事侵权诉讼。

当然,如果王某某在偷拍的同时,还有使用窃照专用设备、传播隐私视频、借隐私视频进行牟利、公然侮辱等行为,其可能构成犯罪。

如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根据刑法284条的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还可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刑法363条的规定,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没有牟利目的,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364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除此之外,还可能构成侮辱罪。

根据246条的规定,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侮辱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被偷拍,根本不可能去告诉,也可能提起自诉,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则不会面临刑事处罚。

四、可能开除的政务处分

由于王某是是山西省文旅厅的一名副处长,属于公职人员,其面临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能还面临政务处分、党纪处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61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除此之外,根据报道,王某个人名下有6套房,只出租给女生。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在工资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其名下6套房是如何来的?是否都属于合法财产等,也存在一定的疑问,还需要进一步查明。

五、是否要设立专门的“偷拍他人隐私罪”

法律是凝固的智慧,而社会大潮瞬息万变,在发展变化的社会情势面前,刑法总是呈现一定的滞后性。

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势,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既是刑事立法科学化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人权保障机制的必然路径。

刑法在保持其必要的谦抑性,保持其作为其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时,也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根据犯罪化需求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犯罪化处理。

典型的就是摄像头问题,当摄像头越做越小,越做越精密,购买越来也方便,存放的越来越便利,人眼越来越难以识别,当人们出行范围越来越广,被偷拍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事实上,被偷拍的情况也是越来越多,而传播的途径越来越广、越来越快,造成的不可控损失、难免弥补损失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刑法必须及时回应这一社会关切,是否需要对这一行为进行刑事入罪处理,是需要广大立法、司法者慎重、深入思考的问题,也是一个已经严峻的摆在眼前的问题。

如果偷拍他人隐私者最高面临的处罚,还仅仅只是十天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够有效遏制这种行为,为何这种行为日益猖獗?与过于轻微的处罚是否有一定关系?!

最后要说的,处长偷拍女大学生洗澡,该何罪?还是应当按照查明了事实和证据来定,是行政处罚就行政处罚,该追究民事责任就追究民事责任,要面临刑事责任就一定要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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